我國公派或者自費出國留學一年以上,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辦理留學人員引進,辦理北京市或者其他地區(qū)的戶口:
1、在國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
2、出國前已辦理解除公職手續(xù)的留學回國人員;
3、出國留學一年以上(360天以上);
4、申請在北京落戶的需要在國外取得碩士或者以上學位,并且學業(yè)結束回國兩年內,按要求把所有申請材料遞交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受理;
5、申請到其他省會城市(不包括上海、深圳)落戶的需要大學本科以上或者以上學歷。
留學生回國落戶申請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
2. 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3.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原件,屬于進修人員的須提供國外進修證明(附推薦機構的翻譯件)、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出國留學前高學歷(位)證書復印件; 屬肄業(yè)的須提交肄業(yè)或退學證明復印件;
4. 留學期間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5. 本人護照內所有簽證及出入境記錄;
6. 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出國前系農業(yè)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注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7. 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chǎn)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導師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內的,附房屋產(chǎn)權證;
8. 回國后已在滬工作未申辦落戶的,須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9. 回國后未就業(yè)時間超過半年的需附勞動用工手冊或由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
10.有婚史者須遞交結(離)婚證及相關證明;持國外結(離)婚證明另需附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以上即為2016留學生回國落戶政策的介紹,想了解更多出國留學資訊,歡迎聯(lián)系美嘉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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